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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徐说法】“大头娃娃”事件,不能忘却的伤痛

(来源:网站编辑 2024-08-25 12:11)
文章正文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湖南郴州永兴县有母婴店将蛋白固体饮料冒充婴幼儿奶粉进行销售欺骗消费者,导致多名幼儿患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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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郴州永兴县多名患者家长近日发现孩子出现湿疹、体重严重下降、还有不停拍头等异常情况。不仅如此,孩子头骨畸形,酷似“大头娃娃”。

医生检查发现:这些孩子普遍存在维生素D缺乏、发育迟缓等症状,并依此诊断为佝偻病。佝偻病是一种以骨骼病变为特征的全身、慢性、营养性疾病,由于体内维生素D不足,引起钙、磷代谢紊乱。

家长们发现,他们都曾经给孩子食用过一种名叫倍氨敏的“奶粉”。这种产品,一小罐400克,就要将近三百块钱,价格甚至超过了不少进口婴儿奶粉。家长胡先生发现,喝了这款产品后,自己孩子的身高、体重都停止发育了。

5月13日,湖南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卫健委回应关于郴州市儿童医院医生开处方推荐“假奶粉”事件的处理进展,事件定性为虚假宣传,已对涉事企业下达处罚决定书;企业将联合医院按退一赔三的方式向受害者家属赔偿,已安排患儿进行体检,涉事医生停职一年。

这起事件与十几年前的“大头娃娃”事件有所不同,这次不是因为劣质奶粉,而是把饮料硬生生推销成了奶粉。

谈“大头娃娃”色变,是因为我们忘不了“三鹿事件”。

2008年中国奶制品污染事件(或称2008年中国奶粉污染事故、2008年中国毒奶制品事故、2008年中国毒奶粉事故)是中国的一起食品安全事故。事故起因是很多食用三鹿集团生产的奶粉的婴儿被发现患有肾结石,随后在其奶粉中被发现化工原料三聚氰胺。三聚氰胺是一种化工原料,可以提高蛋白质检测值,人如果长期摄入会导致人体泌尿系统膀胱、肾产生结石,并可诱发膀胱癌。

根据公布数字,截至2008年9月21日,因使用婴幼儿奶粉而接受门诊治疗咨询且已康复的婴幼儿累计39,965人,正在住院的有12,892人,此前已治愈出院1,579人,死亡4人,另截至到9月25日,香港有5人、澳门有1人确诊患病。事件引起各国的高度关注和对乳制品安全的担忧。该事件亦重创中国制造商品信誉,多个国家禁止了中国乳制品进口。2011年中国中央电视台《每周质量报告》调查发现,仍有7成中国民众不敢买国产奶。

事件最终以2009年1月22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结束,三鹿前董事长田文华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无期徒刑,三鹿集团高层管理人员王玉良、杭志奇、吴聚生则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5年、8年及5年。三鹿集团作为单位被告,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4937余万元。

法律提示: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我们来了解一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一、伪劣产品的类型

1.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2.以假充真: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3.以次充好: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4.不合格产品: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二、销售金额的确定

1.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2.未遂犯罪的金额: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3.货值金额的认定:

有标价的按照标价计算;

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4. 金额累计计算: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情形

1.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2.放纵依法可能判处二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3.对三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4. 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构成共犯的情形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五、择一重罪的情形

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六、数罪并罚的情形

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重处罚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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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徐长芳

原标题:《【老徐说法】“大头娃娃”事件,不能忘却的伤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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